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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发股份: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9-01-18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九年一月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 8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
 期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 14
 七、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5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16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17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 17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 18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19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19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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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咨询”)接受委托,担任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股份”或“上市公司”、“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
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联发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
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联发股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联发股份提供,联发股份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联发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
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
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
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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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联发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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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联发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                                   激励计划
                                      指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
                                         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咨询                指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
限制性股票
                                         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部
激励对象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子公司的负责人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
授予价格
                                         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
                                         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限售期
                                         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记之日起算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
解除限售期                               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
                                         期间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
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
有效期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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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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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联发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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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联发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
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94.8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2,370.00 万股的 4.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董事长薛庆龙先生 647.4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薛庆龙
先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除
公司董事长薛庆龙先生外的其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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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
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
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
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 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
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

    (四)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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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
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
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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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94 元。

    (二)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4.9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4.93 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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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
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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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2019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2%或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水平的 1.5 倍;
                      2、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2%或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水平的 1.5 倍;
                      2、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2%或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水平的 1.5 倍;
                      2、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指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同行业样本公司按照万得资讯行业分类标准,选取 WIND.纺织品行业的上

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

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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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在公司业
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
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随着我国纺织服装产业不断转型升级,中国纺织工业正进入高质量发展新
阶段,以往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印象正在去除,以高品质高性能纤维、产业
用纺织品、高端智能制造为代表的科技产业,以服装品牌、家纺品牌为代表的
时尚产业,贯穿全产业链的绿色制造产业,正成为新的社会认知,“科技、时
尚、绿色”正在成为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的产业新定位与新标签。在政策调整、
智能制造、能源革命、资金成本、原料价格等因素影响下,就近化生产与分散
化采购成为一种趋势,大量区域贸易协定也加剧了贸易碎片化,“形散”成为
新表象。以市场、资本、网络、政策、文化、责任为纽带,全球一体化深入发
展,区域间、国家间、产业间的资源能力的广泛链接、有效组织和高度协同,
成为产业和企业的必然选择。公司未来将继续重点经营和开发家纺和针织面料,
打造家纺全产业链;优化整合产业链资源,发挥设计和品牌价值优势,进一步
做大品牌面料现货销售;同时,进一步凝聚升级新动能,持续创新,向“精益
生产,精品制造”的高端产业转型升级。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充分激发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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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
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地位,体现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
的效率。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2019 年-2021 年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 12%
或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 1.5 倍;且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10%、15%。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
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有
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
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
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
实保障。

七、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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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8 年 12 月 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8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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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19年1月17日

        (二)授予数量:1,294.80万股

        (三)授予人数:9人

        (四)授予价格:4.94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薛庆龙           董事长             647.40           50.00%               2.00%

于拥军        董事、总经理          258.96           20.00%               0.80%

黄长根          副董事长             63.00            4.87%               0.19%

于银军       董事、副总经理          63.00            4.87%               0.19%

 王竹           财务总监             52.49            4.05%               0.16%

唐文君          副总经理             52.49            4.05%               0.16%

潘志刚       副总经理兼董秘          52.48            4.05%               0.16%

    主要子公司的负责人
                                    104.98            8.11%               0.32%
         (共计 2 人)
             合计                   1,294.80         100.00%              4.00%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
 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七)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
 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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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
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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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以 2019 年 1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94.8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4.94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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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联发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
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联发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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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9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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