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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发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0  

						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19-035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 别 提 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8 日~2019 年 9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9 月 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8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县恒联路 88 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庆龙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9,92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34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49,33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58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3,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会议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19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49,68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2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以2019年6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33,664.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0,099.44万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分配,不转增,不送红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1.3814%;反对2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18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以特别决议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营业执照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149,6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2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149,6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2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辉律师、李大正律师
    3、结论性意见: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