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27  

						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4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
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30 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越峰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
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19 年 12 月 11 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
123,544,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9.094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16,306,39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5.046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38,600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0483%。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及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56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 0.3155%,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2307%。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其中李郁祥独立董事因事未亲自出席会议,书面
授权委托靳向煜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
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参加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0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不含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不含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晓红、葛振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
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