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有关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四个行权期行权的业绩指标,公司注销激励对象 获授的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相对应的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独立董事: 陈共荣 屈茂辉 曾江洪 陈 浩 2017 年 11 月 23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