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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梦洁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强、吴江涛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3
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18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麓谷产业基地谷苑路168号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
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8
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星期二)下午3:00至2018年4月18日(星
期三)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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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8,826,99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7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14,070,205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关联股东涂云华、成艳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91,43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
的0.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14,070,205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

                                     2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关联股东涂云华、成艳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91,43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
的0.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070,205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关联股东涂云华、成艳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91,43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
的0.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玉栓                                 李    强
                                           吴江涛


                                                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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