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18-08-25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委托,为股份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等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就股份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价格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 2017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 公 司 以 利 润 分 配 实 施 时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的 股 本 总 数
779,764,760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送现金,每 10 股派人民币 0.6 元(含税)。该
分配方案已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实施完毕。
根据《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法律意见书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为:
(1)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以上述公式调整的回购价格为:3.11-0.06=3.05 元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已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履行了下列法
定程序:
1、2018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审议通过《股份公司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2、2018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份公司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已按
法定程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合法、有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会远 李 强 黄 浩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