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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研集团: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的公告2018-06-13  

						                                        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8-052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研集团”)
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8 年 4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 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2732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刊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3 月 1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市建筑
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

    2、2017 年 3 月 16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17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
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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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
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4、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
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
行了说明。

    5、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厦门市建筑科
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

    6、2017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
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确定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激励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7、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回购注销林静、欧志成、张石柳、李少龙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2,82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8、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9、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林静、欧志成、
张石柳、李少龙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2,820 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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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二、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的说明

    由于公司在披露《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后,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 346,086,27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0189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000948 股,该方案已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
需对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将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将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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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经过上述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342,732 股调整为 685,496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9.73 元/股调整为 4.76 元/股。

    根据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事项进行了核
查,监事会认为:

   由于公司在披露《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后,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 346,086,27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0189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000948 股,该方案已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
需对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342,732 股调整为 685,496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9.73 元/股调整为 4.76 元/股。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在披露《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后,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 346,086,27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0189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的公告

股转增 10.000948 股,该方案已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
需对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经过上述调整
后,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342,732 股调整为 685,496 股;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由 9.73 元/股调整为 4.76 元/股。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调整事项均已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调整
及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及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5、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