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集团: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3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
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
进行相应变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
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二、独立意见
经过审阅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公司对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规定;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王凤洲 刘 洋 刘小龙
签署时间: 二〇一八 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