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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垒知集团: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2019-11-22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聘任林祥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林祥毅先生的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况,
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情形;


   2、林祥毅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林祥
毅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会秘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
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提名林祥毅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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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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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                     王    哲                           刘小龙




                               签署时间: 二〇一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