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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普瑞:“16海普瑞”2017年付息公告2017-11-07  

						证券代码:002399            股票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7-107
债券代码:112473           债券简称:16海普瑞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海普瑞”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11月8
日发行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1月8日支付自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1
月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2、 债券代码:112473
3、 债券简称:16海普瑞
4、 发行总额:10亿元人民币
5、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5年期(3+2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
   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票面利率:3.19%
8、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
   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次
   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
   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
   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
   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
   日起5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
   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
   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11、起息日:2016年11月8日
12、利息登记日、支付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
   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
   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3、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11月8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的起息日:2017年11月8日;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3.19%。
14、兑付登记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
   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
   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5、兑付日:2021年11月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
   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6、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
   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
   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
   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7、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
   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9、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公司《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6海普瑞”的票面利率为3.19%,本次付息每手“16
海普瑞”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1.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5.52元,扣税后非居民
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28.71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7日
    (二)除息日:2017年11月8日
    (三)付息日:2017年11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11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海普瑞”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
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截至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6
海普瑞”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
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朗山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李锂
            联系人:步海华
         电   话:0755-26980311
         邮   编:518057
         传   真:0755-86142889
   (二)主承销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吴润萌
         电   话:010-56177570
         传   真:010-5617755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梁一霞
         电   话:0755-21899317
         邮   编:518038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