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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普瑞: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19  

						证券代码: 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 2019-014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年3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7日15:00至2019年3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侨城侨城东路2002号深圳博林圣海伦酒店
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锂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9年3月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970,339,7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8013%。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
代表股份20,167,1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170%。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990,506,8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4183%。

    3、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圳高新投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990,503,8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3,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687,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
反对3,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申请内保外贷暨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990,503,8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3,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687,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
反对3,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帅、林林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