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独立意见2017-08-09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
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关于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
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通过本次交易整合中远海运集
团有限公司的信息化业务资源,有利于提升公司信息化业务能力,做强公
司信息化产业,也有利于公司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符合公司实际需
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相
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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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国
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河 涛
王 清 华
钱 志 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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