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独立董事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2018-06-08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请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7 年
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执业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
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较好地完成了公
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公司支付
的年度审计服务费是合理的。
特此确认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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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钱 志 昂
王 清 华
杨 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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