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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科:独立董事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2019-06-06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
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 号)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连续
审计年限应不超过 8 年。公司原聘请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 8 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
为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公司业务发展
和未来审计需要等实际情况,公司拟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19 年度审计业务。
    经了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
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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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聘请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19 年度财
务审计业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
    特此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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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钱志昂:



                 王清华:



                 杨 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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