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15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17-073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而泰”)于2017
年 11 月 29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15:00至2017年12月14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8日。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
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刘建伟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股 东 及股 东 代 表( 或 代 理人 ) 共 13 人 , 代表 股份
298,958,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99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8,562,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51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5,4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其中,中 小投资者 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 代表共 11 人,所持 有表决权 的股份
70,403,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7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
列席会议。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5%;反
对2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114,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04%;反对28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669,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5%;
反对 28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114,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04%;反对 28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9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5%;反
对2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114,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04%;反对28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6%;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刘方誉、候曼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17 年 12 月 15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