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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而泰: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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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和而泰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

创新研究院大厦 D 座 10 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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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9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0月29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出席对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广东

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建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15:00至2019年11月14日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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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明

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73,343,3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953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7,537,7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50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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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该等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817,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817,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关于为深圳锐吉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817,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817,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

反对 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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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刘建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0,721,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1%。

(2)选举秦宏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0,721,7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2%。

(3)选举罗珊珊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0,721,7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2%。

(4)选举汪显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0,721,7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2%。

(5)选举贺臻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0,721,7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2%。

(6)选举冷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0,721,7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2%。

6.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张坤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0,814,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

(2)选举黄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0,814,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1%。

(3)选举孙中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0,814,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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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汪虎山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0,721,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1%。

    (2)选举姜西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0,814,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第 5、6、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

/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

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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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方誉


                                             经办律师:
                                                           沈    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