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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仕达: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30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最新要求,浙江爱仕达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条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台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台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1081100008368。                     331081100008368,2015 年 10 月换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30000610004375Y。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公司上市后,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从事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司股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从事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条第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起,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起,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6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象提供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提供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8    第八十四条     当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 2
     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选举或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更换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可以集中使用。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9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以连任。                              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
     ………………………                    选可以连任。
                                           ………………………
10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
     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立董 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断的关系的董事。
     ………………………                    ………………………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专业人士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资格的人士)。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11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举情形的人员;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
                                    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
                                    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与公
                                         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12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3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制订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方案;                             等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批准控股、参股企业董事、总经理和财 批准控股、参股企业董事、总经理和财
务负责人人选;                       务负责人人选;
(十一)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签订经营责任书;                     签订经营责任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十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公司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十八)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4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7 日内召开董事 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7 日内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不 会临时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不
     含召开当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 含召开当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
     的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的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六)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时。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
                                           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董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
                                           可于换届当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
                                           受前述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15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履行职责必备的管理、财务、法律专业 履行职责必备的管理、财务、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定情形之一的;
     ……………………                      ……………………
16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17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议,非董事兼高管、非董事在董事会上
     权。                                  没有表决权。
18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四)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 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关主管机关报告;                      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门报告;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议;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议;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费用由公司承担;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他职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 费用由公司承担;
        东大会决议明确。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
                                             东大会决议明确。


19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 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知应列明: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事 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
        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10 日和 3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若
                                             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
                                             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
                                             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会议通知应列明:举行会议的
                                             日期、地点,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
                                             日期。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无修订。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