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仕达: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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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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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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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刊登了《浙
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3 点在浙江省温岭市经济
开发区科技路 2 号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1 日 15 时 2019 年 5 月 22 日 15 时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84,503,6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64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
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84,319,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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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4,5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4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84,1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163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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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84,484,7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98 %;反对: 13,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2、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84,456,3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44 %;反对: 47,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3、审议《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184,489,7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5 %;反对: 13,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4、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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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84,489,7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5 %;反对: 13,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5、审议《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84,489,7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5 %;反对: 13,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370,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6 %;反对: 13,900 股,
占出席会 议 的 中 小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9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6、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84,489,7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5 %;反对: 13,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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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5,370,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6 %;反对: 13,900 股,
占出席会 议 的 中 小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9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84,484,7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98 %;反对: 13,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议案 7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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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李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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