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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欣丝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7-12-09  

						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圣法字(2017)第08号



致: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欣丝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章建伟、杨晶宇列

席了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下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 588 号 22 楼会议室举行

的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11月27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国建
先生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签订公司杉青闸区域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框架协议
书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
2017年11月29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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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
“《补充通知》”)。经核查,《通知》和《补充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出席会议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
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8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
路588号嘉欣丝绸广场2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15:00—
2017年12月8日15:00。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② 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15:00至2017年12月8日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人,代表股份
221,326,2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8 人,代表股份
12,123,9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
股份221,322,2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1%;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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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与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规模暨调整对外担保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1,322,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19,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1,322,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公司杉青闸区域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框架协议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1,322,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议案 1 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2 和议案 3 为普通议案,无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1 为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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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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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嘉欣丝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建伟 律师

负责人: 张建良 律师




                                                    杨晶宇 律师




                                               二0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