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欣丝绸:2017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8-04-11
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圣法字(2018)第07号
致: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欣丝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章建伟、杨晶宇列
席了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下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 588 号 22 楼会议室举行
的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
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
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浙江嘉欣
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
法、股东出席会议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10日下午13:30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
路588号嘉欣丝绸广场2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9日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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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0日15:00。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② 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9日15:00至2018年4月10日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0人,代表股份
238,076,9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
11,971,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
股份238,076,9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1%;未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
席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076,9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076,9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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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07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07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71,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07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71,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18年度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07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71,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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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07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71,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和投资范
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07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71,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07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71,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07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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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71,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07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以上议案为普通议案,无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4至议案10为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
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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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嘉欣丝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建伟 律师
负责人: 张建良 律师
杨晶宇 律师
二0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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