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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欣丝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0-29  

						证券代码:002404             证券简称:嘉欣丝绸              公告编号:2019—048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目前募集资金到位和管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38号)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023,641股,每股面值1
元,发行价格为7.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9,999,978.79元,扣除保
荐承销费等相关费用,加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396,795,239.5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2月7
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8〕第ZA10126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2018年2月27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及工
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
于2018年3月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 2018

年3月19日,公司会同全资子公司嘉兴诚欣制衣有限公司、广西嘉欣丝绸有限公
司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8)。

    二、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决定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用于建设“缅甸服装生产基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0月12日刊载于《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为规范“缅甸服装生产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
司董事会决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于2019年10月28日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账户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
序号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浙江嘉欣丝绸
  1                                          1204060029000023061       0
        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 缅甸服装生产基地项

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对该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监

管,并对资金用途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

他权利限制。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豪列、钟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