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圣法字(2020)第1号 致: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欣丝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章建伟、杨晶宇列 席了于 2020 年 5 月 6 日下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 588 号 22 楼会议室举行的 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 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出席会议方式、投资者参加网 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6日下午13:30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 588号嘉欣丝绸广场2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6日9:15—15:00。 1 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数269,735,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43%。(注:截至目前因公 司已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8,953,904 股,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 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 568,719,737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 269,606,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3人,代表股份12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 份9,313,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684,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1,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684,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1,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2 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684,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1,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4.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684,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1,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1,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5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6%。 5.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684,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1,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1,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5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684,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1,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1,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5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6%。 3 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7.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684,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1,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1,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5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6%。 8.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684,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1,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1,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5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6%。 9.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684,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1,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1,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5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684,1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反对5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11.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684,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1,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5 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嘉欣丝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建伟 律师 负责人: 张建良 律师 杨晶宇 律师 二0二0年五月六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