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 8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1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19 年 4 月 2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了《多氟多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 2: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河南 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 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9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时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3 名,持有股份 134, 223,2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256%。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公司股 东人数为 11 人,持有股份 16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45%。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 025,1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88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列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4,257,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66%;弃权 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1,3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59%;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5%;弃权 44,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6%。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4,257,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66%;弃权 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1,3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59%;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5%;弃权 44,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6%。 3、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4,257,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对 1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1,3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59%;反对 133,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4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8 年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257,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对 1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1,3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59%;反对 133,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4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8 年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301,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34%;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6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5,6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65%;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19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254,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984%%;反对 13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88,5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63%;反对 136,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3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李世江、李云峰、李凌云、侯红军、韩世军、 谷正彦、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所持 125,832,586 股回避表 决的情况下,同意 8,42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366%;反对 1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6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1,3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59%;反对 133,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4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 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301,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34%;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6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5,6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65%;反对 89,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于红 刘寒玉 签署日期:2019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