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克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29
证券代码:002409 证券简称:雅克科技 公告编号:2017-083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也
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27日-2017年11月28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
月2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15:00—2017年11月28日15:00。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荆溪北路88号,江苏雅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7,155,2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0.249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
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7,153,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249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8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6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82,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69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四、 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
项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7,155,2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 中 网 络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1,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琳、费原是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