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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科防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26  

						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18-010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25日(星期四)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2018年1月2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

年1月24日15:00至2018年1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中关村国防科技园)

5号楼6层雷科防务北京分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58,469,4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027%。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58,335,59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05%。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33,8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21%。

    2、公司董事韩周安先生、独立董事居荷凤女士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公司

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07,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8948%;
反对 6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1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2,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6165%;反对 6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8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07,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8948%;
反对 6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1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2,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6165%;反对61,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3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瑛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58,390,5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8652%;
反对 78,81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13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张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6574%;反对 78,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3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居建平律师、张红叶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