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18-022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12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2018年2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 年2月11日15:00至2018年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中关村国防科技园) 5号楼6层雷科防务北京分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1人,代表股份550,368,3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9135%。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1人,代表股份400,452,46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175%。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30人,代表股份149,915,8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960%。 2、公司董事韩周安先生、刘升先生、独立董事居荷凤女士、黄辉先生、监 事张瑛女士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368,754,5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71.0961%; 反对 148,622,06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28.6544%;弃权 1,293,7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3,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249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关联股东刘峰先生、高立宁先生回避表决)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9,599,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537%;反对 48,622,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830%;弃权 1,293,78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3,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368,754,5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71.0961%; 反对 149,915,8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28.903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关联股东刘峰先生、高立 宁先生回避表决)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9,599,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537%;反对 49,915,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446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368,754,5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71.0961%; 反对 142,416,2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27.4580%;弃权 7,499,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445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关联股东刘峰 先生、高立宁先生回避表决)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9,599,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537%;反对 42,416,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0221%;弃权 7,499,57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41,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2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居建平律师、张红叶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