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科防务:关于收到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2-27
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18-025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辑违字[2018]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违规情况
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2 日期间,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
项下冷凝器、蒸发器共计 1662 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 8418991000,对应出口退
税率 17%,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共计 463,149,989.25 元。经海关归类认定,上
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 8418999990,对应出口退税率 15%。
经核,上述货物的申报价格共计 463,149,989.25 元。其中,冷凝器涉及报关
单 656 票、蒸发器涉及报关单 1526 票。
海关认为,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对公司于2012年8月11日至2014年7月2日期间1417次出口蒸发器申报不实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公司于2012年7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109次出口蒸发器、2012年7月1日至
2014年7月1日期间656次出口冷凝器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40万元。
综上,拟对公司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40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15年底完成制冷业务的剥离,将制冷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出
售给了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发集团”),常
发集团已于2018年2月24日代公司缴纳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140万元罚金。
鉴于公司制冷业务已于2015年底剥离出去、公司现无出口业务,此次海关行
政处罚对公司现有业务没有影响。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规范公司进出口申报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