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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科防务: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2018-06-05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相关议案,并就公司回购股份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
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
进股东利益的提升。因此,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次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并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回购公司股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张庆
龙、曹巨辉、王佩华、陆洋、胡瑶、杨琦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
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
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系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

份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居荷凤




   刘雪琴




   黄   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