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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康威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05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7-022 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3 日至 2017 年 5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4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自 2017 年 5 月 3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4 日 15:00 止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 555 号海康威视 A 楼 4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宗年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6 名,代表股份
4,307,147,3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005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
称“中小股东”)83 名,代表股份 510,383,4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95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1 名,代表股份 4,128,401,8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100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5 名,代表股份 178,745,41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052%。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307,147,3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16 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07,147,3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16 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07,147,3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07,147,3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6 年度,本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7,203,768,180.57 元,扣除按 10%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720,376,818.06 元,加
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 11,686,702,731.96 元,减去 2015 年度现金分红
2,810,893,076.52 元、股票分红 1,220,631,676.00 元,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14,138,569,341.95 元。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中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4,866,457,856.65 元(合并)。综上,
根据孰低原则,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4,138,569,341.95 元。
    同意以公司最新的总股本 6,152,576,743 股为基数[注],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 元(含税),送红股 5 股(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时,公司注册资本将随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而变更,同意授权经
营层办理与之相关的工商登记等事宜,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
    [注:201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次回购注销 2,457,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手
续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办理完毕,公司总股本从 6,155,033,743 股变更为
6,152,576,743 股。因此,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股本基数为 6,152,576,743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307,147,3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510,383,41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07,147,3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510,383,41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06,138,8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6%;反对 645,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0%;弃权 363,0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8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509,374,91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4%;反对 645,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265%;弃权
363,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为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第五十二研究所、龚虹嘉,持股共计 3,550,800,000 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55,646,54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074%;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700,75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9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389,165,964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3%;反对 0 股;弃权 700,753 股,占
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


    9、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06,446,54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37%;反对 0 股;弃权 700,75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6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九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34,409,96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5.9895%;反对 172,036,58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3.9942%;弃权 700,753 股,占参加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6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04,095,14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291%;反对 2,350,9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546%;弃权 701,25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6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仲丽慧、赵寻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