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康威视: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05  

						海康威视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海康威视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 据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杭州海
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
称《董事会公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定于 2017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在杭州
市滨江区阡陌路 555 号海康威视 A 楼 4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提前二十日以上以公告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主要议程、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4 月 26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实际时
海康威视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陈宗年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86 名,代表
股份 4,307,147,3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00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61 名,代表股份 4,128,401,8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100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名,代表股份 178,745,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05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的表
明贵公司截至 2017 年 4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出席会议股东的姓名、股东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
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股
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据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海康威视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规则》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2、经提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见证律师共同对表
决事项的表决投票进行计票、监票,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并以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
合的方式通过下列议案:

    (1)以 4,307,147,30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 年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以 4,307,147,30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16 年年度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以 4,307,147,30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16 年年度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以 4,307,147,30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 年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以 4,307,147,30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 年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10,383,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海康威视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以 4,307,147,30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 年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10,383,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以 4,306,138,801 股同意、645,500 股反对、363,00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7 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09,374,913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024%;反对 64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股东(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弃权 36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8)以 755,646,548 股同意、0 股反对、700,753 股弃权、3,550,800,000 股
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4%。其中关
联股东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龚虹嘉
已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9,165,964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03%;反对 0 股;弃权 700,753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

    (9)以 4,306,446,548 股同意、0 股反对、700,753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海康威视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0)以 4,134,409,960 股同意、172,036,588 股反对、700,753 股弃权,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九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895%。

    (11)以 4,304,095,148 股同意、2,350,900 股反对、701,253 股弃权,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1%。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10《关于为九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议案 1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

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8《关

于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与该等议案存在关联关系

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海康威视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仲丽慧



                                                       赵   寻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