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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康威视:授权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0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升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授权管理”,旨在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包括: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三)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必要授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
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
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
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该实行集体决策


                                     1
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长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
度、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规定的职权或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的日常经营性事项,原则上由总经理审批和决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
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规定应提交更高级别决策机构审批的除
外。总经理的具体职责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公司其
他管理制度、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的类别、授权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决策权限分为一般权限和特别权限两个类别。
    一般权限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经常性的、重复发生的事项的决策权限。
    特别权限指出现超出或无法适用一般权限的特定事项或特殊业务时(例如采
用项目总额制、授权总额制的经营事项),或者在发生突发、危机等临时性、紧
急性事件时,授予的专项决策权限或临时性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决策权限的授权包括制度自动授权和书面授权两种基本方式。
    第九条       制度自动授权指公司依照《公司章程》,通过制订本制度、《总经
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规章等内部控制文件,明确各级决策机构、部门
及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决策权限。
    第十条      书面授权指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长、总经
理及公司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或人员将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决策权限,通过会议决
议、书面批复、签发授权书等书面方式,授予公司内部其他机构、部门或人员行
使。
                               第三章 一般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与处分的决策权限如下:
    1、股权投资:以投资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20%,由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1%但小于净资产 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


                                      2
于等于 1 亿元但小于净资产 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小于 1 亿
元,由董事长审批。
     2、股权转让:以交易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20%,由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1%但小于净资产 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
于等于 1 亿元但小于净资产 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小于 1 亿
元,由董事长审批。但是,对于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或者全资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股权转让,授权总经理审批。
     3、股权质押(不含对外担保):以担保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20%,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1%但小于净资产 20%,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单笔小于净资产 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
     4、子公司减资:以减少的注册资本额度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20%,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1%但小于净资产 20%,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单笔小于净资产 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
     5、放弃对子公司的同比例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1:以交易额为指标,单笔大
于等于净资产 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1%但小于净资产
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2%但小于净资产 1%,由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1%但小于净资产 0.2%,由董事长
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 0.1%,由总经理审批。
     6、清算或注销子公司,以该子公司的净资产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1%但小于净资产 20%,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2%但小于净资产 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1%但小于净资产 0.2%,由董事长审批;单笔
小于净资产 0.1%,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
更新改造、租入)、管理与处分的决策权限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以投资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20%,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5%但小于净资产 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
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3%但小于净资产 5%,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大于

1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拟部分或全部放弃对其下属子公司的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应当以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交易金额。

                                             3
等于净资产 3%但小于净资产 5%,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
净资产 0.1%但小于净资产 3%,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大于等于净资
产 0.3%但小于净资产 3%,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 0.1%,或者同一项目
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小于净资产 0.3%,由总经理审批。
       2、固定资产转让:以交易额为指标,决策权限参照固定资产投资的权限执
行。
       3、固定资产维修:以交易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5%,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5%但小于净资产 5%,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
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075%但小于净资产 0.5%,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
额大于等于净资产 0.125%但小于净资产 0.5%,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
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025%但小于净资产 0.075%,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
计金额大于等于净资产 0.075%但小于净资产 0.125%,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
净资产 0.025%,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小于净资产 0.075%,由总经
理审批。
       4、其他收益、处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租出、抵押、质押,但不含对外担
保),原则上由总经理审批,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公司其他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规定应提交更高级别决策机构审批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购买、申请登
记、获得许可)、管理与处分的决策权限如下:
       1、无形资产投资
       (1)知识产权2:以投资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20%,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2%但小于净资产 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
大于等于净资产 0.5%但小于净资产 2%,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大于
等于净资产 1%但小于净资产 2%,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
净资产 0.3%但小于净资产 0.5%,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大于等于净
资产 0.5%但小于净资产 1%,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 0.3%,或者同一项
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小于净资产 0.5%,由总经理审批。
       (2)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以投资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


2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域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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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 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1%但小于净资产 20%,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3%但小于净资产 1%,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大于等于净资产 0.5%但小于净资产 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
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1%但小于净资产 0.3%,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大于等于净资产 0.3%但小于净资产 0.5%,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
于净资产 0.1%,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小于净资产 0.3%,由总经理
审批。
    2、无形资产转让,以交易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10%,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1%但小于净资产 1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
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15%但小于净资产 1%,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
大于等于净资产 0.25%但小于净资产 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大
于等于净资产 0.05%但小于净资产 0.15%,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大
于等于净资产 0.15%但小于净资产 0.25%,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 0.05%,
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小于净资产 0.15%,由总经理审批。
    3、其他收益、处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予许可、注销、抵押、质押, 但
不含对外担保),原则上由总经理审批,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规定应提交更高级别决策机构审批的
除外。
    第十四条   对于包含多个或多种交易事项而难以或不适合拆分分别归入本
制度第十一至十三条规定的复合型、“一揽子”投资方案,例如生产、科研基地
投资、建设等采用项目制、授权总额制的投资计划,则应归入该“一揽子”投资
方案中最主要的交易事项(若根据交易性质难以判断,则以交易金额最高或占比
最高的交易为准)所属的类型,以该“一揽子”投资方案的总金额依照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如下:
    1、股份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创新业务)对其下属的全资子
公司的财务资助,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权财务总监审
批。
    2、对非创新跟投业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若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5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净资产 10%,由董事长审批;应由董事长审批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由
总经理审批。
    3、前述 1-2 项之外的其他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含对创新跟投业务控股子公
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助),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存在下述情形的,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 10%:3)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
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财务资
助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财务资助,依照《上市规则》、《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授信额度的决策权
限如下:
    1、以年度综合授信总额度为指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大于等于净资产 30%,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大于等于净资产 10%但小于净资产 30%,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大于等于净资产 5%但小于净资产 10%,
由董事长审批;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小于净资产 5%,由总经理审批。
    2、在前述第 1 项已审批的总额度范围内具体业务的办理,单笔大于等于净
资产 10%的,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 10%的,由总经理审批,对于单笔
小于净资产 5%的,总经理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权财务总监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赠与或捐赠的,单笔大于等于净资
产 0.1%,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 500 万元但小于净资产 0.1%,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连续 12 个月累计大于 1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 万元的额度内,授权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连续 12 个月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的额度内,授权
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实物资产报废与不良资产核销的决策
权限如下:
    1、实物资产报废


                                    6
     (1)库存,以账面净值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20%,由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1%但小于净资产 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
大于等于净资产 0.05%但小于净资产 0.1%,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 0.05%,
由总经理审批。
     (2)库存之外的其他实物资产报废,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5%,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03%但小于净资产 0.5%,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01%但小于净资产 0.03%,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
产 0.01%,由总经理审批。
     2、不良资产核销
     (1)应收款核销,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
大于等于净资产 0.1%但小于净资产 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
产 0.05%但小于净资产 0.1%,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 0.05%,由总经理
审批。
     (2)应收款之外的其他不良资产核销,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20%,由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06%但小于净资产 20%,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01%但小于净资产 0.06%,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
净资产 0.01%,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3,以交易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
于净资产 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1%但小于净资产 20%,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3%但小于净资产 1%,或者同一项目
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大于等于净资产 0.5%但小于净资产 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0.1%但小于净资产 0.3%,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大于等于净资产 0.3%但小于净资产 0.5%,由董事长审批;单笔
小于净资产 0.1%,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小于净资产 0.3%,由总经
理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般性业务事项,
例如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承包工程等,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应提交更高

3 “其他重大交易事项”包括本制度第十一至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出售、购买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 以
及公司进行的委托或受托经营、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

                                              7
级别决策机构审批的除外。总经理有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制订内部规章
制度、签发授权书等方式将其决策权限进行转授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权限,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闲置资金管理办法》和《外汇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
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的本制度第十至二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
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的规定,
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决策机构审议或批准的,
则应比照公司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若同一交易事项同时适用本制度不同条款的规定,则应提交相
关标准中最高一级的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
另有规定之外,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有权决策机构或人员对其一般权限可以进行转授权。


                              第四章 特别权限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采用项目总额制、授权总额制的交易事项,已根据本制度
第三章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的,可在已获得审批的额度范围内,通过制度自动
授权或书面授权的方式制订该交易事项在具体执行、实施过程中的特别授权方案,
形成特别权限。
    第二十七条   除《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或特别授
权的授权书另有规定之外,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长、总


                                   8
经理及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或人员对其特别权限不得进行转授权。


                              第五章 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内控部是公司授权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评估
和完善公司授权管理体系,并组织、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制定、落实与公司授权
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
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监事会的决策权限及其授权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被授权机构、部门或人员在行使
各自的决策权限时,应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有权决策机构及相关人员行
使决策权限及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及时提出
改进建议。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被授权机构、部门或人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慎行使职权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越权行事,并因此影响公司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相关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免除职务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中的“净资产”均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
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低于”、“不满”、“超过”不含本数。
    本制度中涉及金钱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9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
所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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