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康盛股份:关于2017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2017-03-01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1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 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因日常生产
经营需要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润成”)及下属控股子
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和《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向浙江润成及下
属控股子公司出租房产租金总额为 5,584,742.16 元,其中水、电、气费的结算依
据相关收费单位的缴费通知。
    陈汉康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且持有浙江润成 70%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浙江润成及
下属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向浙江润成及下属控
股子公司出租房产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17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陈汉康先生、
周景春先生、李迪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予以事
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
    (1)公司住所:千岛湖镇新安东路 601 号 204 号
    (2)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82376917W
    (6)经营范围:企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销售:汽车空调、
电机、压缩机、汽车配件、控制器、航空设备及配件。
    (7)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备注
  陈汉康         3,500            70%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陈汉康先生的配偶;本公司副董
  周珍           1,500             30%
                                           事长兼总经理周景春先生的姐姐
  合计           5,000             100%                    —
    (8)基本财务数据(非合并):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192,750.53 万元,净资产-5,158.72 万元,2016 年 1-12 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366.22 万元,净利润-21,407.80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同时为浙江润成的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与浙江润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汽车(淳安)”)
    (1)公司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 268 号 11 幢
    (2)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
    (5)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73418220454
    (6)经营范围:设计、研发及销售:电动汽车;服务:电动汽车的租赁及
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进出口。
    (7)股权结构:中植汽车(淳安)系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浙江润成持有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51%股权,即浙江润成间接持有中植汽车
(淳安)51%股权。




                                    2
    (8)基本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18,072.71
万元,净资产 16,738.96 万元,2016 年 1-12 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735.89 万
元,净利润 95.2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同时为浙江润成的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与浙江润成的控股子公司中植汽车(淳安)签订《房屋租
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3、江苏永盛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盛”)
    (1)公司住所:睢宁经济开发区绕城路 1 号
    (2)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019668025
    (6)经营范围:汽车研发、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发动机除外)、
研发、销售。
    (7)股权结构:江苏永盛系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润
成持有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51%股权,即浙江润成间接持有江苏永盛 51%的
股权。
    (8)基本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11,922.35
万元,净资产 1,578.97 万元,2016 年 1-12 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173.93 万元,
净利润-522.22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同时为浙江润成的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康盛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康盛”)
与浙江润成的控股子公司江苏永盛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4、安徽永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永通”)
    (1)公司住所: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
    (2)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093346317A


                                     3
    (6)经营范围:汽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研发、销售;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研发、销售。
       (7)股权结构:安徽永通系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润
成持有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51%股权,即浙江润成间接持有安徽永通 51%股
权。
       (8)基本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9,486.57
万元,净资产 402.10 万元,2016 年 1-12 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0 万元,净利
润-1,071.4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同时为浙江润成的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康盛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康盛”)
与浙江润成的控股子公司安徽永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浙江润成于 2017 年 1 月 4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代收代
缴水、电、气费协议》,由浙江润成承租本公司的房产,并由本公司代收代缴水、
电、气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区
块内的部分房屋,即康盛学院办公楼二楼,综合楼 18 幢。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
建筑面积为 4,644.54 平方米。
    (2)租赁期限: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租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场地使用租金):价格参照当地经营性用
房平均租金水平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 12 元(含税),租赁面积为 335 平方米,
租赁房屋的租金共计为人民币 48,240 元。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水、电、
气费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于每半年度的第一个
月内将租金支付结清。出租方收到水、电、气缴费通知 5 日内通知承租方,承租
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水、电、气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后应
及时向相关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费。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4
    2、公司与中植汽车(淳安)于 2017 年 1 月 8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
《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由中植汽车(淳安)承租本公司的房产,并由
本公司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千岛湖镇康盛路 268 号康盛股
份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厂房三。房屋结构为钢架结构,建筑面积为 23,011.89 平
方米。
    (2)租赁期限: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租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场地使用租金):根据当地经营性用房平
均租金水平,价格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 8 元(含税),租赁面积 1 月至 3 月为
17,176 平方米,4 月至 12 月为 23,011.89 平方米,租赁房屋的租金共计为人民币
2,069,080.08 元。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水、电、
气费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于每半年度的第一个
月内将租金支付结清。出租方收到水、电、气缴费通知的 5 日内通知承租方,承
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水、电、气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后
应及时向相关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费。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3、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康盛与江苏永盛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签订了《房屋租
赁协议》、《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由江苏永盛承租江苏康盛的房产,
并由公司江苏康盛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睢宁县绕城路 1 号,即 6-7 号
厂房内。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建筑面积总计为 19,604 平方米。
    (2)租赁期限: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租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场地使用租金):价格参照当地经营性用
房平均租金水平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 5 元(含税),租赁房屋的租金共计为人民
币 1,176,240 元。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水、电、
气费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
    (5)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于每半年度的第一个
月内将租金支付结清。出租方收到水、电、气缴费通知的 5 日内通知承租方,承
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水、电、气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后
应及时向相关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费。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4、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康盛与安徽永通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签订了《房屋
租赁协议》、《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由安徽永通承租安徽康盛的房产,
并由公司安徽康盛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和平南路
西、三元路北区块内 1#厂房。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建筑面积总计为 23,866.48
平方米。
    (2)租赁期限: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租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场地使用租金):价格参照当地经营性用
房平均租金水平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 8 元(含税),租赁房屋的租金共计为人民
币 2,291,182.08 元。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水、电、
气费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于每半年度的第一个
月内将租金支付结清。出租方收到水、电、气缴费通知的 5 日内通知承租方,承
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水、电、气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后
应及时向相关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费。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上述关联
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
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6
    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浙江润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
生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共计 86.08 万元,全部为房屋租赁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及下属全资
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租赁事项予
以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关联租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
合理。同意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
司中植新能源汽车(淳安)有限公司、江苏永盛汽车有限公司、安徽永通汽车有
限公司进行的房屋租赁关联交易。
    2、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
生、李迪女士依法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关联交易的规则,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房屋租赁协议》;
    5、《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