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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盛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5-15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9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已获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36,4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 元人民币(含税)现金,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4,092,000.00 元;不送红股,
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36,400,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70000 元;持
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
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5 月 2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 年 5
月 22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109      陈汉康

    2          08*****656      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08*****364      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          08*****381      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

    5          08*****786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 年 5 月 14 日至登记日:2018 年 5
月 2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 268 号
    咨询联系人:毛泽璋、王丽娜
    咨询电话:0571-64836953
    传真电话:0571-64836953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
件;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