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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盛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8-05-16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次交易的各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全体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
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
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