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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盛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收到判决书的公告2019-09-18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7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收到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盛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汉康
先生于2019年9月14日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桂01民初20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与陈汉康质押
式证券回购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
号国海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198230687E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被告:陈汉康,男,1961年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
   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 令被 告赔偿 原告 本金17,340.00万元 ,利 息5,317,600.00 元(以
17,34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00%计算利息,从2018年12月20日暂计至
2019年5月7日)。本金、利息暂合计178,717,600.00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
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给原告的康盛股份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21日,国海证券与陈汉康签署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协议约定陈汉康将

其持有的康盛股份股票质押给国海证券,国海证券为其提供融资,陈汉康到期后
按照约定 购回股 票。 协议签 订后, 国海证 券按照 协议 约定向 陈汉康 提供了
18,000.00万元的融资款,双方按交易规则办理了陈汉康持有的4,620万股康盛股
份股票的质押手续。之后,陈汉康归还了本金660.00万元,尚欠本金17,340.00万

元。2018年7月4日,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交易协议书的平仓线,国海证券通知陈
汉康,要求其采取履约保障使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线。陈汉康未按协议约定履
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国海证券与陈汉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9日对本案
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 告 陈 汉 康 支 付 原 告 国 海 证 券 回 购 款 本 金 17,340.00 万 元 、 利 息
5,317,600.00元(该利息从2018年12月20日计算至2019年5月7日为5,317,600.00元,
自2019年5月8日起,以17,34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本案债务还
清之日止)、违约金36,215,100.00元(该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以
18,00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6日计算至2018年7月9日为270,000.00元;以

17,94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9日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为4,126,200.00元;
以17,34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4日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为31,818,900.00
元;自2019年8月27日起,以17,340.00万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
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滞纳金378,166.00元(该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
算。以利息3,46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计算至2019年5月17日为

90,168.00元;以利息5,702,93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计算至2019年8月
26日为287,998.00元;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
止);
    2、原告国海证券有权对被告陈汉康质押的6,102,998股康盛股份股票折价、
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935,388.00元(原告国海证券已预交935,388.00元),财产保
全费5,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940,388.00元,均由被告陈汉康负
担。
    上述应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

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
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
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
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如本次诉讼被告陈汉康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陈
汉康所持公司股票将存在被动减持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变更的风险;
    2、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
润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的信息请以公司在上
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