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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虹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30  

						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8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8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17年8月28日-8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8
日15:00-8月29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 号天虹大厦
18 楼 3 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1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569,580,9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1798%。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69,579,2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17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8,029,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3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027,35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25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上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旭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298,257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1,701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的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
在审议该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027,3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06%),1,7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2
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569,580,957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1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029,0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3、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69,580,957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1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029,0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4、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69,580,957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1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029,0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3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周馨筠律师、李芷君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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