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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虹股份: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10月)2017-10-19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内部
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
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
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
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含财务负责人)
及董事会秘书组成。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组织日常工
作、召集和主持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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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
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
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
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信息披露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报各方
面重大信息,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检视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
制。
       日常工作中,信息披露委员会各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及时报
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
咨询;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
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任意委员主持。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
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人员等列席。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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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资本运营部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人员、聘请的
中介机构等均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需严格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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