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昌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3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次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
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
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
根据上述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
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
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
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
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
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
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
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
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
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
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
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
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能够更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