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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特钢: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3-16  

						 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浩 天 安 理 律 师 事 务 所
                             Hyland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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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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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章程》;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公告》;

     (五)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18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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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3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鹿盟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
议。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3,064,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46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情况统计,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份 393,110,7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1553%。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5 人,代表 46,5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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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均为截至 2018 年 3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和计票。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罗志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393,064,23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9,300 股;反对 37,200 股;弃权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393,073,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05%;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393,064,23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46,5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393,110,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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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由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进
行了单独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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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公章)                                                         张琭璐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鸿                                          罗贵平




                                                               201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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