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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百灵:关于1类生物新药EDS01研发项目的进展公告2017-08-19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贵州百灵      公告编号:2017-071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 类生物新药 EDS01 研发项目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鉴于新药研制的复杂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EDS01

(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项目目前处于临床研究阶段,具有

周期长、投入较大的情况,各阶段研究均具有风险性,公司将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EDS01 项目存在新药审批的过程中临床试验不能通过及临床

试验周期较长的可能性风险,该项目的临床研究将根据批准的临床试

验方案进行,该研究将分为多个阶段,公司将及时对周期时间进行信

息披露,每个阶段均存在风险性和重大的不确定性;

    2、EDS01 项目存在不能获得《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

的可能性风险。

    3、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016 年 9 月 5 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甲方”)通过与成都恩多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

订《技术转让合同》,获得了 EDS01(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

项目,相关公告详见 2016 年 9 月 6 日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贵州省中科

院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对 EDS01(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

项目的研发情况召开了研究会议,相关公告详见 2017 年 3 月 28 日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2017 年 8 月 18 日公司与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博诺威医药”或“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下

简称“合同”),公司授权博诺威医药代理公司组织开展评价 EDS01

(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治疗头颈部肿瘤Ⅱ期临床试验项

目,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博诺威医药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

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

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

方共同恪守。

    公司与博诺威医药签订此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柳北街 39 号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王昕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翻译服务;会议及展

览服务;投资顾问;营销策划;市场调查;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活动)。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本合同技术目标及技术内容如下:

    1.技术目标:甲方授权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经费开展 EDS01

(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Ⅱ期临床试验工作,获得 EDS01(重

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用于治疗头颈部肿瘤的临床疗效、安全

性的研究数据、统计结果,并向甲方提交符合现行国家药品注册要求

的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

    2.技术内容:乙方根据甲方授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组织该

药临床试验,并严格设计临床试验方案并经甲方认可,对符合方案的

特定人群进行观察,收集并获取该药用于治疗头颈部肿瘤的临床疗

效、安全性的研究数据,通过统计分析,得到有关该药物临床疗效、

安全性的研究成果。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1.在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研究经费、药品、资料的

前提下,乙方需在收到试验第一笔费用及技术资料后 30 个月内完成

临床试验,甲方验收资料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后,乙方应按

照合同内容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关临床试验资料。

    2.在临床试验进行过程中,如因国家药品注册管理法规规章变

更、药物疗效、安全性、稳定性、知识产权纠纷、临床试验单位等不

可抗拒或非乙方因素造成乙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乙方
应向甲方提供书面工作报告阐明原因,并由甲乙双方视具体情况共同

协商解决。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提供该申报药品的以下技

术资料:

   该药品的药学部分综述资料、药理毒理、临床资料、综述资料、

相关文献资料、临床批件等。

       2.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3.按照乙方提出的药品包装要求准备药品及其包装。此条目发生

的费用不包括在“甲方的责任和义务”第 2 款甲方应付款总额中。

       4.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
(25 份)授权乙方负责项目组织、监查并代理甲方与各临床研究单
位洽谈、签订临床研究合同。
       5.负责报送相关资料到 C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
案。
       6.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配合协助。
       7.甲方有权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对各临床单位进行稽查,但需提前
一周通知乙方。
       8.甲方需在验收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后 3 个月内向国家相关部门

提交申报资料,如超过此期限提交申报资料,政策法规或技术审评精

神发生变化,则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9.甲方在取得本项目药品新药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并

将生产批件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将原件扫描件发给乙方,以便乙方存

档。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如下技术服务:

    (1)资料准备:乙方与甲方和临床单位共同确定 EDSO1 的临床

研究方案、CRF(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及研究者手册;

    (2)负责临床单位、数据管理与统计单位的调查、遴选,并报

甲方确定,代理甲方与各临床单位签订、执行合同;

    (3)申报伦理委员会;

    (4)研究用表单印刷、到位、分发及管理;

    (5)研究用药品分发及管理;

    (6)临床试验单位临床医生培训;

    (7)数据管理、统计分析报告;

    (8)总结报告。

    2.负责提供用于报送 CFDA 备案的相关资料(电子版)及各省局

备案工作。

    3.负责按照 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规要求

对 EDSO1 临床研究的进展进行监查和数据核查工作,各中心监查频率

依项目进展情况而定。

    4.负责组织各次临床协调会议。

    5.与临床单位共同整理、完成临床总结报告。

    6.负责组织或委派技术人员参加 CFDA 审评答辩,相关差旅费用

由甲方另行支付。

    7.临床研究进行过程中如发生“不良事件”,乙方应按时告知甲
方,经过双方协商后处理,不良事件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8.该品种申报新药证书时临床现场核查专家及乙方的差旅食宿、

劳务费由甲方实报实销。

    9.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或与甲方一起与临床医院签订新药临床

研究合同。

    10.每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临床研究进展情况一次。

    11.负责Ⅱ期临床研究总结报告督促研究者签字、基地盖章等工

作,将总结报告及其他与临床研究有关的资料,在甲方结清尾款后一

个月内一次性向甲方移交。

    第五条   费用与支付方式:

    1.费用:本合同乙方实际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用为人民币贰佰叁拾

伍万柒仟元整(2,357,000.00 元),其他费用为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

捌万叁仟贰佰元整(14,783,200.00 元),由乙方代甲方支付给第

三方。

    2.本项目临床试验项目总费用为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肆万零贰

佰元整(17,140,200.00 元),由甲方以转帐的形式分六笔支付给

乙方。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确认收到甲方支付的每笔款项后

5~10 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支付方式:

    第一笔款:本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总

额的 20%即人民币叁佰肆拾贰万捌仟零肆拾元整(3,428,040.00

元);
    第二笔款:临床试验方案定稿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费 用 总 额 的 20 % 即 人 民 币 叁 佰 肆 拾 贰 万 捌 仟 零 肆 拾 元 整

(3,428,040.00 元);

    第三笔款:首例入组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

的 38%即人民币陆佰伍拾壹万叁仟贰佰柒拾陆元整(6,513,276.00

元);

    第四笔款:临床试验病例入组一半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支付费用总额的 11%即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伍仟肆佰贰拾贰元整

(1,885,422.00 元);

    第五笔款:临床试验病例全部入组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

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10%即人民币壹佰柒拾壹万肆仟零贰拾元整

(1,714,020.00 元);

    第六笔款:甲方对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电子版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

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1%即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肆佰零贰

元整(171,402.00 元),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提交全套临床资料。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果不能按本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则双方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乙方完成期限;若甲方在 20 个工作日未按合

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笔款项(如果甲方存在任何问题,应在 20 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说明,由双方协商解决),视为甲方自动放

弃进行临床研究,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同时追缴违
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元),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

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等条件下若乙方单方面无正当理由终止

临床试验技术服务,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支付的任

何费用,同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元)。

    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本次临床研究,如不能如期完

成则每延迟一个月乙方需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10,000.00 元),

反之乙方每提前一个月完成,甲方奖励壹万元整(¥10,000.00 元),

该费用与甲方应付款项的最后一笔款一并支付。

    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品种注册失败则乙方退还甲方全部技术

服务费。

    4.如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后 6 个月内未向

国家相关部门提交新药证书申报资料,影响注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义务。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EDS01(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属于现行法规分类治疗

用生物制品,用于治疗头颈部肿瘤,目前已经完成药理、毒理、药效、

工艺等临床前研究,已获得Ⅱ期临床试验批件(批件号:2012L00179)。

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对 EDS01 项目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对公司的战

略布局起到积极作用,EDS01 项目所具有的全球领先技术,能够让公

司迅速与世界医药发展的前沿顶尖技术实现接轨,实现产品科技含量

的突破。

    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技术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