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关于1类生物新药EDS01研发项目的进展公告2017-08-19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贵州百灵 公告编号:2017-071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 类生物新药 EDS01 研发项目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鉴于新药研制的复杂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EDS01
(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项目目前处于临床研究阶段,具有
周期长、投入较大的情况,各阶段研究均具有风险性,公司将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EDS01 项目存在新药审批的过程中临床试验不能通过及临床
试验周期较长的可能性风险,该项目的临床研究将根据批准的临床试
验方案进行,该研究将分为多个阶段,公司将及时对周期时间进行信
息披露,每个阶段均存在风险性和重大的不确定性;
2、EDS01 项目存在不能获得《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
的可能性风险。
3、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016 年 9 月 5 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甲方”)通过与成都恩多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
订《技术转让合同》,获得了 EDS01(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
项目,相关公告详见 2016 年 9 月 6 日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贵州省中科
院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对 EDS01(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
项目的研发情况召开了研究会议,相关公告详见 2017 年 3 月 28 日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2017 年 8 月 18 日公司与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博诺威医药”或“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下
简称“合同”),公司授权博诺威医药代理公司组织开展评价 EDS01
(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治疗头颈部肿瘤Ⅱ期临床试验项
目,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博诺威医药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
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
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
方共同恪守。
公司与博诺威医药签订此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柳北街 39 号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王昕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翻译服务;会议及展
览服务;投资顾问;营销策划;市场调查;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活动)。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本合同技术目标及技术内容如下:
1.技术目标:甲方授权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经费开展 EDS01
(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Ⅱ期临床试验工作,获得 EDS01(重
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用于治疗头颈部肿瘤的临床疗效、安全
性的研究数据、统计结果,并向甲方提交符合现行国家药品注册要求
的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
2.技术内容:乙方根据甲方授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组织该
药临床试验,并严格设计临床试验方案并经甲方认可,对符合方案的
特定人群进行观察,收集并获取该药用于治疗头颈部肿瘤的临床疗
效、安全性的研究数据,通过统计分析,得到有关该药物临床疗效、
安全性的研究成果。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1.在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研究经费、药品、资料的
前提下,乙方需在收到试验第一笔费用及技术资料后 30 个月内完成
临床试验,甲方验收资料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后,乙方应按
照合同内容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关临床试验资料。
2.在临床试验进行过程中,如因国家药品注册管理法规规章变
更、药物疗效、安全性、稳定性、知识产权纠纷、临床试验单位等不
可抗拒或非乙方因素造成乙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乙方
应向甲方提供书面工作报告阐明原因,并由甲乙双方视具体情况共同
协商解决。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提供该申报药品的以下技
术资料:
该药品的药学部分综述资料、药理毒理、临床资料、综述资料、
相关文献资料、临床批件等。
2.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3.按照乙方提出的药品包装要求准备药品及其包装。此条目发生
的费用不包括在“甲方的责任和义务”第 2 款甲方应付款总额中。
4.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
(25 份)授权乙方负责项目组织、监查并代理甲方与各临床研究单
位洽谈、签订临床研究合同。
5.负责报送相关资料到 C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
案。
6.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配合协助。
7.甲方有权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对各临床单位进行稽查,但需提前
一周通知乙方。
8.甲方需在验收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后 3 个月内向国家相关部门
提交申报资料,如超过此期限提交申报资料,政策法规或技术审评精
神发生变化,则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9.甲方在取得本项目药品新药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并
将生产批件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将原件扫描件发给乙方,以便乙方存
档。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如下技术服务:
(1)资料准备:乙方与甲方和临床单位共同确定 EDSO1 的临床
研究方案、CRF(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及研究者手册;
(2)负责临床单位、数据管理与统计单位的调查、遴选,并报
甲方确定,代理甲方与各临床单位签订、执行合同;
(3)申报伦理委员会;
(4)研究用表单印刷、到位、分发及管理;
(5)研究用药品分发及管理;
(6)临床试验单位临床医生培训;
(7)数据管理、统计分析报告;
(8)总结报告。
2.负责提供用于报送 CFDA 备案的相关资料(电子版)及各省局
备案工作。
3.负责按照 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规要求
对 EDSO1 临床研究的进展进行监查和数据核查工作,各中心监查频率
依项目进展情况而定。
4.负责组织各次临床协调会议。
5.与临床单位共同整理、完成临床总结报告。
6.负责组织或委派技术人员参加 CFDA 审评答辩,相关差旅费用
由甲方另行支付。
7.临床研究进行过程中如发生“不良事件”,乙方应按时告知甲
方,经过双方协商后处理,不良事件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8.该品种申报新药证书时临床现场核查专家及乙方的差旅食宿、
劳务费由甲方实报实销。
9.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或与甲方一起与临床医院签订新药临床
研究合同。
10.每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临床研究进展情况一次。
11.负责Ⅱ期临床研究总结报告督促研究者签字、基地盖章等工
作,将总结报告及其他与临床研究有关的资料,在甲方结清尾款后一
个月内一次性向甲方移交。
第五条 费用与支付方式:
1.费用:本合同乙方实际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用为人民币贰佰叁拾
伍万柒仟元整(2,357,000.00 元),其他费用为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
捌万叁仟贰佰元整(14,783,200.00 元),由乙方代甲方支付给第
三方。
2.本项目临床试验项目总费用为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肆万零贰
佰元整(17,140,200.00 元),由甲方以转帐的形式分六笔支付给
乙方。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确认收到甲方支付的每笔款项后
5~10 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支付方式:
第一笔款:本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总
额的 20%即人民币叁佰肆拾贰万捌仟零肆拾元整(3,428,040.00
元);
第二笔款:临床试验方案定稿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费 用 总 额 的 20 % 即 人 民 币 叁 佰 肆 拾 贰 万 捌 仟 零 肆 拾 元 整
(3,428,040.00 元);
第三笔款:首例入组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
的 38%即人民币陆佰伍拾壹万叁仟贰佰柒拾陆元整(6,513,276.00
元);
第四笔款:临床试验病例入组一半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支付费用总额的 11%即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伍仟肆佰贰拾贰元整
(1,885,422.00 元);
第五笔款:临床试验病例全部入组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
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10%即人民币壹佰柒拾壹万肆仟零贰拾元整
(1,714,020.00 元);
第六笔款:甲方对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电子版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
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1%即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肆佰零贰
元整(171,402.00 元),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提交全套临床资料。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果不能按本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则双方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乙方完成期限;若甲方在 20 个工作日未按合
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笔款项(如果甲方存在任何问题,应在 20 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说明,由双方协商解决),视为甲方自动放
弃进行临床研究,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同时追缴违
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元),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
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等条件下若乙方单方面无正当理由终止
临床试验技术服务,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支付的任
何费用,同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元)。
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本次临床研究,如不能如期完
成则每延迟一个月乙方需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10,000.00 元),
反之乙方每提前一个月完成,甲方奖励壹万元整(¥10,000.00 元),
该费用与甲方应付款项的最后一笔款一并支付。
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品种注册失败则乙方退还甲方全部技术
服务费。
4.如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后 6 个月内未向
国家相关部门提交新药证书申报资料,影响注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义务。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EDS01(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属于现行法规分类治疗
用生物制品,用于治疗头颈部肿瘤,目前已经完成药理、毒理、药效、
工艺等临床前研究,已获得Ⅱ期临床试验批件(批件号:2012L00179)。
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对 EDS01 项目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对公司的战
略布局起到积极作用,EDS01 项目所具有的全球领先技术,能够让公
司迅速与世界医药发展的前沿顶尖技术实现接轨,实现产品科技含量
的突破。
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技术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