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凯撒文化: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1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 A 座 17 楼   邮编:518048
                   电话: 0755-8293 1899              传真:0755-8293 1822
                   网址: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 0019 号



     致: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凯撒(中国)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南京 NANJING
    杭州 HANGZHOU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G   成都 CHENGDU 菏泽 HEZE      苏州 SUZHOU
                                                                 法律意见书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的《凯撒
(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8-078),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和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权登记
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按《公司法》、《规则》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星期四)14:00 在深圳市
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2019 年 1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2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6 名,均为截至 2019 年 1 月 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290,242,6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6675%。其
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914,4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24%。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7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 1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2 至议案 4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
容相符,无新提案。

                                    3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清点现场表决
情况,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本次
会议投票表决结果。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召集人代表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和平                            侯其锋




                                         经办律师:
                                                      叶永开


                                               2019 年 1 月    10 日




                                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