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7-134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5 时 0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泾路 5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高玉根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968,596,2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311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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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名,代表股份
966,576,9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2520%。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019,2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90%。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24 人,代
表股份 21,181,7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191%。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6,608,0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47%;
反对 1,281,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3%;弃权 706,25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该
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193,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6138%;反对 1,281,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519%;弃权 706,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3342%。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合肥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7,670,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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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2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弃权 706,2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 该项议
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25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6285%;反对 21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72%;
弃权 706,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3342%。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苏州普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6,608,0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47%;
反对 1,281,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3%;弃权 706,25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 该
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193,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6138%;反对 1,281,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519%;弃权 706,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334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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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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