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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利精密: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5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协苏意字[2017]第20171114号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办公楼 C 座 12 层 215021
  TEL: 0086-512-62518358    FAX: 0086-512-6251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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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协苏意字[2017]第20171114号



致: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
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审查,审阅了本
次股东大会文件,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
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7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 时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
浒泾路 5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高玉根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68,596,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10%。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 966,576,99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52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2,019,25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59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会议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进行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相关审议和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6,608,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7%;反对1,281,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3%;弃权70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9%,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93,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6138%;反对1,281,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519%;弃权70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4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合肥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670,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4%;反对219,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70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9%,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55,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6285%;反对219,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2%;弃权70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4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苏州普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6,608,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7%;反对1,281,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3%;弃权70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9%,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93,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6138%;反对1,281,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519%;弃权70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42%。
    公司将上述投票结果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
单独计票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     胜




经办律师:     赵   胜                            经办律师:       朱   玲




                                                             201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