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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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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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
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浙江尤夫高新纤
维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5,23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13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75,23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10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经本所律师验
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翁中华先生、杨建兴先生和宋国尧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各当选人表决结果如下:
(1)非独立董事翁中华
同意 175,23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翁中华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
(2)非独立董事杨建兴
同意 175,23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杨建兴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
(3)非独立董事宋国尧
同意 175,23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宋国尧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崔皓丹先生、左德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各当选人表决结果如下:
(1)独立董事崔皓丹
同意 175,23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崔皓丹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
(2)独立董事左德起
同意 175,23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左德起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杨梅方先生和银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
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各当选人
表决结果如下:
(1)非职工代表监事杨梅方
同意 175,23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杨梅方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
(2)非职工代表监事银奔
同意 175,23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银奔先生当选
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詹 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万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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