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3-09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18-03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合计约 1.1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
                    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
                    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涉案材料。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案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诉讼本金(元)   目前进展

       (2018)
                     江铜国际商
       沪 0115 民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祈尊   保理合
 1                   业保理有限                                                        30,000,000     尚未开庭
       初 16373                            实业有限公司、颜静刚             同纠纷
                      责任公司
          号

       (2018)
                     平安国际融                                             金融借
       沪 0115 民
 2                   资租赁(天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39,982,000     尚未开庭
       初 17079
                    津)有限公司                                             纠纷
          号

       (2018)      平安国际融                                             金融借
 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39,982,000     尚未开庭
       沪 0115 民    资租赁(天                                             款合同
初 17081   津)有限公司                                 纠纷

  号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保理合同纠
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 0115 民初 16373 号。浦东新区法院决定于 2018
年 4 月 3 日上午 9 时 00 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业盛路 188 号 A-1010 室,法定代表人:苏黎。
       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
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被告二: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 328 号 7
幢 7 层 J2183 室,法定代表人:吴建国。
       被告三:颜静刚,男,汉族,1978 年 12 月 27 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
口区凉城路。
       2、诉讼起因
       2017 年 9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
二提供总计金额为人民币 30,000,000 元的不可循环保理融资额度,以受让被告
二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被告二与被告一签署的《购销合同》项下的人民币
32,619,020 元的应收账款及从属权利和权益),同时约定保理预付款金额为人民
币 30,000,000 元,保理预付款利率为 11%每年。同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三为上述《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债权余额为人
民币 3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 年 9 月 22 日,原告通过银行转
账的方式向被告二拨付了保理预付款人民币 30,000,000 元。
       因发生被告违约情形,原告宣布上述保理融资、应收账款提前到期,要求被
告二向原告返还相应保理预付款、被告一即时支付应付账款。为此,原告向浦东
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32,619,02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3)判令被告二向原告返还保理预付款人民币 30,000,000 元。
   (4)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保理预付款利息。
   (5)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6)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35 万元。
   (7)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至第(2)项的付款义务、被告二的
第(6)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本金最高额以人民币 30,000,000
元为限)。
   (8)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如被告一、被告二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第(1)项、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
相应给付义务,则另一方在第(1)项、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相应给付义务予
以相应减少,在第(2)项、第(4)项及第(5)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违约金、
利息及滞纳金计算基数于付款日次日予以相应减少。
   (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
初 17079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 0115 民初 17079 号等材料。浦东新区法院决定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
疆保税港区)洛阳道 601 号(海丰物流园 7 幢-2-2-108),法定代表人:方蔚豪。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
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第三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世
纪大道 1239 号第一层 01、02 单元,法定代表人:凌涛。
    2、诉讼起因
    2017 年 12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了《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
合同》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委托贷款的方
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60,000,000 元,被告向原告汇付保证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被告的还款为不等额还款,共 36 期,每月支付一期,还款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9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止。
    2018 年 1 月 9 日,原告按约向被告进行了第一笔贷款放款人民币 50,000,000
元。截至 2018 年 2 月 13 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 1 期贷款本息(即放款当日需
支付款项),因被告违约情况,原告停止支付第二笔人民币 10,000,000 元贷款。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借款本息总计人民币 39,982,000 元
(其中包括到期应付款 49,982,000 元,扣除保证金 1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起至加速到期日止的违约金以及
自合同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至全部剩余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
用。
   (三)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
初 17081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 0115 民初 17081 号等材料。浦东新区法院决定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
疆保税港区)洛阳道 601 号(海丰物流园 7 幢-2-2-108),法定代表人:方蔚豪。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
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第三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世
纪大道 1239 号第一层 01、02 单元,法定代表人:凌涛。
       2、诉讼起因
    2017 年 12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了《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
合同》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委托贷款的方
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60,000,000 元,被告向原告汇付保证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被告的还款为不等额还款,共 36 期,每月支付一期,还款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9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止。
    2018 年 1 月 9 日,原告按约向被告进行了第一笔贷款放款人民币 50,000,000
元。截至 2018 年 2 月 13 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 1 期贷款本息(即放款当日需
支付款项),因被告违约情况,原告停止支付第二笔人民币 10,000,000 元贷款。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借款本息总计人民币 39,982,000 元
(其中包括到期应付款 49,982,000 元,扣除保证金 1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起至加速到期日止的违约金以及
自合同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至全部剩余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
用。
       二、判决情况
       上述各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
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2018)沪 0115 民初 16373 号等材料。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2018)沪 0115 民初 17079、17081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