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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锗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4-08-19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发生,以及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
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
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
    二、关于向公司股东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用于办公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股东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
园 A 座 6 层建筑面积共计 2,371.66 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租期为八个月。
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 2014 年 8 月 1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
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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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本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行政部门正常办公
用地,满足往来客户的接待、洽谈、会议场所等需求。同时公司本次租赁房产的
价格是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本次交易价格为正常
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包文东
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以 1,138,396.80 元的价格向公司股东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租赁其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 A 座 6 层建筑面积共计 2,371.66 平方
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租期为八个月。


    独立董事:龙 超    黄 松     管云鸿


                                                       20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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