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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驰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07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9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7 月 6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18 年 7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5
日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 3
号楼 6 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8-046)。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2,500,938,8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4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99,203,9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0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34,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1,588,0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853,2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77%;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34,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8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
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0,742,0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91,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8.3017%;反对 1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1.4178%;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0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0,740,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90,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8.2922%;反对 1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1.7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江西省兆驰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0,740,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90,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8.2922%;反对 1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1.7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产品销售+财务投资”业务模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0,740,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90,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8.2922%;反对 1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1.7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