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4 层(518026) 3F&4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 China Tel: +86 755-2622 4888/4999 Fax: +86 755-2622 4100/420 法律意见书——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法律意见书——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8 年 7 月 6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 区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 3 号楼 6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顾伟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5日—2018年7月6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 月5日15:00至2018年7月6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法律意见书——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合计 2,500,938,837股,占公司总股份4,526,940,607股的55.245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499,203,9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207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734,850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0.038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股份11,588,084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2560%。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9,853,234股;通过网络 投票16人,代表股份1,734,850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关于为江西省兆驰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开展“产品销售+财务投资”业务模式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四项,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 2,499,203,987 0 0 情况 网络投票 《关于修订< 1,538,050 164,300 32,500 情况 公司章程>的 议案》 合计 2,500,742,037 164,300 32,500 中小股东 11,391,284 164,300 32,500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 2,499,203,987 0 0 情况 《关于使用 网络投票 1,536,950 197,900 0 闲置募集资 情况 金进行现金 合计 2,500,740,937 197,900 0 管理的议案》 中小股东 11,390,184 197,900 0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 《关于为江 2,499,203,987 0 0 情况 西省兆驰光 网络投票 电有限公司 1,536,950 197,900 0 情况 提供担保的 议案》 合计 2,500,740,937 197,900 0 4 法律意见书——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 11,390,184 197,900 0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 2,499,203,987 0 0 情况 《关于开展 网络投票 “产品销售+ 1,536,950 197,900 0 情况 财务投资” 业务模式的 合计 2,500,740,937 197,900 0 议案》 中小股东 11,390,184 197,900 0 投票情况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 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5 法律意见书——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 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郑为民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蔚和 陈 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