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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驰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2019-08-24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
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
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其正当活动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
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协助人员(以下简称“协助人员”)应当充分征求
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监事会议事规则

见。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协助人员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及相关说明;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监事修改或者补充。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书面(专人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提交
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
限、方式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
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以及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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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扫描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
提交的书面文件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五章   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以采取分别审议和逐
项表决的方式。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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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安排录
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记录人负责会议记录,当监事会记录人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或者进行纪录时,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适
当的人选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
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记录人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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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或协助人员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
章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