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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棕榈股份: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2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5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16 号富力盈盛广场 B 栋 25 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桂昌先生因公务出差,由副董事长刘冰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2,195,9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903%。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532,045,9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8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 1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37,766,8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6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37,
616,8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54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 1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01%。
    3、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一:《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摘要

    表 决 结果为 : 同意 532,182,954 股 ,占出 席 会议有 效 表决权 股 份总数 的
99.9976%;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冯玉兰、何
衍平、张文英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53,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 决 结果为 : 同意 532,182,954 股 ,占出 席 会议有 效 表决权 股 份总数 的
99.9976%;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冯玉兰、何
衍平、张文英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753,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沈娉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2 日